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各农机培训鉴定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不断提高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农人发[2006]6号)、《2010年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点》(农(职鉴)[2010]2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农(职鉴)发[20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规范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各农机培训鉴定基地应严格按照2009年11月核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附件1)规定的范围开展鉴定工作(含农机修理工)。若开展该许可范围之外农机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鉴定工作,请尽快摸清下半年预鉴定情况,于6月20日前向我站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开展该职业鉴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涵盖下半年鉴定的工种、时间、人数、人员来源等),待批准后方可组织鉴定,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组织实施鉴定考生应达到一定规模,严禁组织开展每个职业(工种)每批次少于五人的鉴定。
二、严格执行鉴定申报条件。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各农机培训鉴定基地应严格按照相应职业标准中“申报条件”或者《辽宁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辽农机(外)字[2001]46号)的要求对鉴定对象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三、据实上报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各培训鉴定基地在鉴定结束后,汇总整理本批次鉴定所形成的以下材料报我站。
(一)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 应据实逐项填写表中内容,贴上照片,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一览表》
(三)《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附件2),要求逐项填写,内容详实、准确、清晰。
(四)与《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一览表》相对应人员的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证件照一张,照片应剪切整齐,不能留有白边,而且应按照该名册顺序整理排列,每张照片后上方标注姓名(用圆珠笔填写)。如照片数量较多,应按照职业分别打捆,每个职业为一捆(若一个职业人数较多,请按顺序分成若干捆)。
四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核发的《关于重新发布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7] 19号)进行收费,收费前还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 、考评员的使用。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考务工作的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等级,并在资格有效期内(并附考评员、督导员证卡复印件)。考评员证书已过期的暂停考评工作,请认真填写好考评员换证相关材料以备换证。
六 、材料邮寄。
地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88-12号
单位: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
收件人:杨立华 电话:024-86518602